當婚姻走向破裂
而女方因傷無業
離婚后無房無收入生活困難
她的生活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呂女士和袁先生均已年近五十,雙方于2016年相識,并于當年登記結婚,二人均為再婚,雙方婚后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之后,由于雙方感情基礎薄弱,且兩人學識、生活習慣不同,性格不合,導致夫妻間互不信任、經常吵鬧甚至打架,故呂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呂女士稱,考慮到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手部受傷,現無法工作,一旦離婚,自己在廣州無固定住所,將面臨生活困難,故其在提出離婚的同時要求袁先生支付110000元經濟幫助金。
審理結果:
經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呂女士與袁先生自愿離婚。
二、袁先生支付呂女士經濟幫助費110000元。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法官說法: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陳金超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與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稱為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承擔著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睹穹ǖ洹返谝磺Я憔攀畻l對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做出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br/>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期間并無共同財產,原告如與被告離婚后在廣州并無住房,且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手因意外受傷,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認定為生活困難,適用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為在崗職工,月收入較為可觀,且在本地有住房,其除了維持自身的日常開支外,仍有余力對原告進行一定幫助。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確定由被告以現金方式對原告進行生活幫助。
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即使雙方婚姻走向盡頭,當存在離婚后一方生活將陷入困難的情況時,具備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以保護其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損害。這既是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彰顯,也是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
(來源: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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